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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0-10-30 14: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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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出让领域往往涉及巨额国有财产。针对相关国土部门怠于履职导致国有土地资产受损等情形,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相关国土部门积极履职,及时挽回国有财产损失,有效维护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1999年11月26日,原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办公室与苏州市康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南沙开发区深湾水库北侧面积为65993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该公司用于建设南沙永久墓园,土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4170.7576万元。后由于该公司被依法注销,其股东决议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与广州玉某陵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某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将本宗用地转让给玉某公司,由其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权力和义务。经核查档案资料,康某公司缴交给原南沙某某办和某某处土地出让金915万元,至今该项目仍欠缴土地出让金3255.7576万元、滞纳金3255.7576万元,故玉某公司拖欠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共计6511.5152万元。此外,玉某公司还存在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四至范围修建墓地经营销售的问题。

  【诉前程序】

2016年9月5日,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向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玉某公司拖欠土地出让金事宜进行清查,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国有土地资产的损失,维护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广州市南沙区某某局、广州市南沙区某某委员会采纳了检察建议,并分别进行了回复。在广州市南沙区某某委员会的督导下,广州市南沙区某某局采取了一系列履职措施。2016年11月4日,广州市南沙区某某局就玉某公司违规用地问题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罚款缴款通知书》,责令玉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2229.21平方米土地,没收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1641.52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地行为处以229002.30元罚款。2016年11月17日,玉某公司开始对不符合土规的建筑物进行拆除,229002.30元罚款也已经缴清。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属地南沙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对玉某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问题,也拟定解决方案并报南沙管委会和区政府审议。

  【指导意义】

该案是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要求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案标的额大,是广州地区第一个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诉前程序案件。该案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引起了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督促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单位及时进行了纠正和履职,较为全面的实现了检察建议的内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四十条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评选奖项】

2017年6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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