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终结审查决定书
穗南检行非诉监〔2022〕5号
本院在办理广州市南沙区**局与周某某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一案中,因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执**号广州市南沙区**局申请执行粤穗南*罚〔2018〕NS******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执行活动的执行依据合法,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需要监督的违法情形。理由如下:
首先,从执行依据来看,该案属于行政非诉执行,执行源于广州市南沙区**局作出的粤穗南*罚〔2018〕NS******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责令周某某停止运输经营并处3万元罚款。经广州市南沙区**局申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南沙区**局的申请立案执行合法有据。
其次,从执行程序来看,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向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冻结并扣划了周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1531元,上述款项在缴纳执行费73元后剩余11458元已上缴国库。因未发现周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广州市南沙区**局,广州市南沙区**局未提供周某某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广州市南沙区**局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周某某的强制执行,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立案恢复执行,经执行,周某某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结案通知书。
综上,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执**号案行政非诉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需要监督的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终结审查。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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