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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5-03-28 1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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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小检说案.jpg

案例一


案例简介

宋某运营“某某学术车”医药行业知名公号,2021年以来其团队通过该微信公众号发表“药企黑幕”等不实、负面信息,以“爆料”为由扩大影响力,通过明示、暗示等各种方法对企业进行威胁,并持续发帖,提出签订“公关服务协议”并支付“公关费用”等才予以删帖,向多家药企共计索取钱款153万元。

案件审理

2022年6月24日,检察机关以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8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责令退还被害企业损失共计人民币一百五十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并借此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该案中,行为人以非法占为目的,利用网络恶意制造并传播涉企虚假信息、蓄意抹黑企业,继而以“爆料”等方式相胁迫,借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二


案例简介

2022年3月至2023年4月,罗某等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利用熟悉新闻传播活动及撰稿职业优势,通过注册“某某经”微信号及微信公众号并在多家网络平台注册“某某经”“某某财经”等自媒体账号,有针对性地编造发布互联网知名公司品牌的网络帖文,以片面选取争议话题及“震惊体”式标题诱骗公众点击浏览,放大网民投诉影响等方式产生流量,在目标公司主动联系提出删帖要求后,再开展“商务合作”谈判,先后向130余家互联网公司索要删帖费用共计人民币29.6万元。

案件审理

2023年11月8日,检察机关以罗某等六人犯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22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罗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

检察官说法


该案中,行为人以非法占为目的,通过搜集、编辑并传播互联网公司负面信息,继而通过恶意炒作网络热点、放大网民投诉影响等方式,迫使公司方主动联系,借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构成敲诈勒索罪。

实践中,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通常表现为两种类型:

一是“发帖型”,即以将要发布负面信息为由相要挟向被害人索取财物;

二是“删帖型”,即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有关被害人的虚假或者负面信息,在主动或被动与被害人取得联系时,以帮助被害人删帖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并索取财物。






这两种行为方式就其本质而言,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害怕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的,当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标准的,将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位网民要自觉遵守

互联网法律法规,

合理利用新闻传播和舆论监督权,

坚持客观公正的新闻报道,

切勿将其异化为新闻敲诈行为,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文中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撰稿:陈冰梅

审稿:刘桑儿

编辑:刘栩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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