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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支持起诉书
穗南检民支〔2022〕35号
李某某诉广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相关情况是本院依职权发现的。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某与广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引发劳动争议。李某某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控股公司向李某某支付未收佣金未支付工资23111.39元;2.控股公司向李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8786.36元。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李某某入职控股公司,最后工作时间至2021年12月3日,之后由于门店关闭导致李某某没法上班,因公司无故拖欠劳动报酬,因此李某某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为证明己方主张,李某某提交了《未收款业绩确认单(**控股)》、《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另李某某等人与控股公司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穗南劳人仲案[2022]***-***、***-***号)经仲裁、一审、二审均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穗南劳人仲案[2022]***-***、***-***号案中当事人明确未收佣金未支付工资是指控股公司未收到房地产开发商的佣金,但已统计的提成。
2022年9月2日,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南劳人仲案〔20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控股公司在该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某某一次性支付提成23111.39元,驳回李某某其他仲裁请求。
李某某不服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南劳人仲〔2022〕***号仲裁裁决,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控股公司向李某某支付未收佣金未支付工资23111.39元;2.控股公司向李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8786.36元;3.诉讼费由控股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上述公司间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李某某不服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2022〕***号仲裁裁决书,并在收到该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是其依法享有的诉权。经查,原告李某某是进城务工人员,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支持起诉。
请对该案依法审理,并将裁判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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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简历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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