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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支持起诉书
穗南检民支〔2023〕17号
刘某某诉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许某某劳务合同争议纠纷一案的相关情况是本院依职权发现的。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某与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许某某因工资引发劳务争议。刘某某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所主张的争议属个人分包班组及其招用的工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费用结算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应由本委受理的争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刘某某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工资2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院认为,刘某某与上述公司、人员间存有劳务关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南劳人仲不【20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刘某某在收到该通知书十五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是其依法享有的诉权。经查,原告刘某某是进城务工人员,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支持起诉。
请对该案依法审理,并将裁判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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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在何单位/院校 学习/工作 | 任 何 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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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简历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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