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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支持起诉书
穗南检民支〔2023〕3号
王某某诉深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船营厂、大连**工程公司船营厂分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与深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大连**工程公司船营厂(以下简称**工程公司船营厂)、大连**工程公司船营厂分厂(以下简称**工程公司船营厂分厂)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款等引发劳动争议。王某某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2年11月18日,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服务公司在该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王某某一次性支付2326.44元,驳回王某某其他仲裁请求。
王某某不服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服务公司向王某某支付工资差额834元;2.**服务公司向王某某支付2022年春节晚走早回人员补贴工资2800元;3.**服务公司向王某某支付加班工资共6600元;4.**服务公司向王某某支付高温补贴900元;5.**服务公司向王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6979元;6.**服务公司向王某某支付2022年7月23日至2022年9月19日的工资8100元;7.**工程公司船营厂、**工程公司船营厂分厂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某主张,王某某于2022年1月4日入职**服务公司,后被安排至**工程公司船营厂从事电焊工工作,工资标准为300元/天。王某某称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平日和休息日加班费,用人单位亦未按约定支付2022年春节晚走早回人员补贴共2800元。王某某主张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其2022年6月22日至7月22日工资834元,且于2022年8月10日强制王某某休年假被王某某拒绝后,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王某某认为用人单位于2022年9月19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存在违法解除之情形。
本院认为,王某某和**服务公司存有劳动合同关系,王某某不服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并在收到该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是其依法享有的诉权。经查,原告王某某是进城务工人员,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支持起诉。
请对该案依法审理,并将裁判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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