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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终结审查决定书
穗南检民执监〔2023〕25号
本院在办理车某某与中邮**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执行申请监督一案中,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检察机关受理条件,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该规定,针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车某某的个人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车某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车某某称其已就民事执行活动通过邮寄方式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送达书面异议,但未向本院提交邮寄送达的相关凭证。本院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书面了解情况,根据该法院回复,本院向车某某提供经办执行员的联系方式,保障当事人与执行法院信息反馈及时、畅通,由当事人与执行法院进一步核实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是否实际收到书面异议等具体事宜。为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指导性文件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尚可行使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等程序权利,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终结审查。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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