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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3-11-06 11: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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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主要通过依法监督纠正民事诉讼中违法和裁判不公等问题,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职能一

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职能二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监督: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职能三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二)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三)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

(四)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

当事人发现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申请执行、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同样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职能四

民事虚假诉讼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和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职能五

民事支持起诉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等当事人,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为实现诉权实质平等,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撰稿:潘蕾  黄渊

审稿:杨晓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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